办理条件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,经本人申请,所在单位或者村(居)民委员会核实,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:
①只生一个子女,自愿不再生育的;
②已有两个子女,其中一个夭折后,不再生育的;
③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。
申请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时,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,或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。
办理机构
县级计生局、乡镇计生办
办理程序
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,经本人申请,所在单位或村(居)民委员会核实,由乡(镇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,凭证享受每月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,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。
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
